「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李貴敏
李貴敏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滄敏
林滄敏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黃志雄
黃志雄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邱文彥
邱文彥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昇
吳育昇
賴士葆
賴士葆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條 登記有車籍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超過六個月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註銷車籍。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檢驗不符合第三十四條排放標準之車輛,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複驗,未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得禁止其換發行車執照。 前項檢驗實施之對象、區域、頻率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撤銷、廢止、查核及停止檢驗等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民眾如有未使用之車輛,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辦理變更登記,凡登記有車籍之車輛即應實施定期檢驗,此為車輛所有人應盡之義務。 二、目前已不再換發行車執照,爰比照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逾6個月未實施定檢或複驗不合格車輛,得註銷其牌照。
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 第六十七條 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命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證。
原罰鍰額度過高,致使民眾反彈及地方環保局難以執行,爰修正為500元,以利該法之執行,有效提升執法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