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陳雪生
陳雪生
楊應雄
楊應雄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國書
黃國書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陳根德
陳根德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高志鵬
高志鵬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國家應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政治參與,促進其區域發展與永續經營,對於衛生醫療、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經濟土地及海洋資源,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第十條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一、刪減原第十二項部分規定,整合增修至第十三項條文,並順序調整原條項。 二、為保障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之基本權益、促進區域發展,特增定相關規定。並為統籌離島建設業務,避免事權分散,自宜設置專責機關,以達成促進離島發展之憲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