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賴士葆
賴士葆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郁方
林郁方
李貴敏
李貴敏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江啟臣
江啟臣
林滄敏
林滄敏
孫大千
孫大千
蔡正元
蔡正元
陳根德
陳根德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雇主有設立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之義務,以協助受僱者分擔育兒責任,滿足其托兒需求。 二、本法自民國91年實施至今已十餘年,惟上開規定仍未全面普及,經查目前員工達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仍有近兩成未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全國尚有六成以上的受僱者無法享受企業托兒福利。 三、為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協助受僱者解決托兒需求,爰修正第一項,擴大現行法適用範圍,凡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均應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俾嘉惠更多育兒勞工,營造更友善的勞動職場。 四、原第一項第一、二款改列第一、二項,其餘項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