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林郁方
林郁方
林滄敏
林滄敏
翁重鈞
翁重鈞
曾巨威
曾巨威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許淑華
許淑華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丁守中
丁守中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學聖
陳學聖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四十八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於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其他合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前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為提供預防、診治目前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替代療法之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患者取得藥物,或為因應公共衛生緊急狀況,而有申請緊急授權使用之必要者等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該等藥物。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及審查程序等事項,訂定法規命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