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四十八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於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其他合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前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廢止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為提供預防、診治目前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替代療法之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患者取得藥物,或為因應公共衛生緊急狀況,而有申請緊急授權使用之必要者等情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該等藥物。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及審查程序等事項,訂定法規命令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