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田秋堇
田秋堇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怡潔
陳怡潔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葉宜津
葉宜津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殺人罪,或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判處徒刑者,永遠停止其權益。
一、刑法外患罪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存立安全,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立法宗旨為確保國家安全,兩者保護之法亦相同。 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並非為刑法外患罪之特別法,現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卻未納入其中,顯有立法疏漏。 三、公務員退撫制度之設計是在保障公務員退休後生活無虞,做為人民對於公務員於職業生涯中服務國家社會的貢獻之回報。因此,只要公務員對於其職務蓄意違背實無再施予退撫權益保障之理。為強化公務員對於人民以及自身職務之尊重,有必要將原條文違反貪污罪者方禁止退撫權益之規定修訂為違反瀆職罪者即禁止其退撫權益,以完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