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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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應參酌勞工失業前最後一次工資所得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法律上,勞保投保薪資應按勞工經常性薪資總額計算;然而,實務上,卻有很多僱主未將業績獎金或績效獎金等經常性薪資納入計算。勞工每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每月提繳工資,直接衝擊勞工生育、死亡、失能殘障、喪葬津貼及退休金等經濟生活保障。此外,更將影響勞工保險之長期財務健全。爰此,保障勞工權益,特增訂本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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