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廖正井
廖正井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郁方
林郁方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鴻鈞
李鴻鈞
蘇清泉
蘇清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者,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九十九條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一、為避免法律賦予公司法人格後,遭到具有控制力之控制股東濫用,我國公司法學說與實務於70年代陸續引進英美法上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第一、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惟,股東人數較少、股權較為集中之閉鎖型有限公司,較易發生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規避責任並使債權人求償無門之情況。我國公司法僅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訂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中,無法適用於有限公司,反而導致該制度之美意落空。 三、基於衡平原則及保護被害人之相同法理,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