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林郁方
林郁方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陳鎮湘
陳鎮湘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鴻鈞
李鴻鈞
蘇清泉
蘇清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之公務員,濫用職權或怠忽職守,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致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有遭受侵害之虞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全民食品安全衛生,有效解決食品安全瀆職問題,特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瀆職罪」自瀆職罪中獨立出來,透過嚴厲懲罰,課予主管之公務員提早發現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之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