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林郁方
林郁方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鴻鈞
李鴻鈞
蘇清泉
蘇清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消防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消防人事管理及預算編列權限隸屬地方首長,導致各地消防資源參差不齊,內部制度紊亂。惟,消防事務某程度具有全國統一性質,經費預算、人事管理、消防訓練等,宜由中央一致規劃,提供全國標準化消防資源,以整合發揮最大救災能量,達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功能。爰提案將消防人力任免及管理權限回歸中央。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消防、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消防人事管理及預算編列權限隸屬地方首長,導致各地消防資源參差不齊,內部制度紊亂。惟,消防事務某程度具有全國統一性質,經費預算、人事管理、消防訓練等,宜由中央一致規劃,提供全國標準化消防資源,以整合發揮最大救災能量,達成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功能。爰提案將消防人力任免及管理權限回歸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