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劉櫂豪
劉櫂豪
薛凌
薛凌
賴振昌
賴振昌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柯建銘
柯建銘
黃偉哲
黃偉哲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陳節如
陳節如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贍養金或相關俸給之權利;於實行犯罪期間業已領受之前述金錢,亦應全數繳回: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等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鑑於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已有多位將校級軍官於在役期或退役後為中國收買,反覆利用過去人脈在國內發展組織;以上種種等同「賣國叛國」行為者,倘若檢審機關僅以國家安全法判刑定讞者,依據現行本法規定,並不符合剝奪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要件,更遑論追回實行犯罪期間俸給;顯已違反公平正義及國民感情。遂提出本修正案,以彌補現行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