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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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 二、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三、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四、因犯洩漏或交付、刺探或蒐集經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機密,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五、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六、死亡者。 |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
一、重創軍譽且遭不榮譽撤職的軍人,被汰除後仍可領終身俸,社會觀感不佳。
二、涉嫌共諜案退役軍官遭司法單位起訴,僅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輕判,賣國叛國者仍繼續領取終身俸,輿論嘩然。
三、軍人退伍後仍然支領終身俸,與國家間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退伍後理應遵守「忠誠要求」義務。如有違反保密、忠誠、不名譽行為等,應剝奪其領受退休俸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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