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添財
許添財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曜
楊曜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葉津鈴
葉津鈴
劉櫂豪
劉櫂豪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事評審考核不適服現役退伍者。 二、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三、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四、因犯洩漏或交付、刺探或蒐集經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機密,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五、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六、死亡者。 第三十四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及違反國籍法規定者。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之貪污行為,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者。 三、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四、死亡者。
一、重創軍譽且遭不榮譽撤職的軍人,被汰除後仍可領終身俸,社會觀感不佳。 二、涉嫌共諜案退役軍官遭司法單位起訴,僅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輕判,賣國叛國者仍繼續領取終身俸,輿論嘩然。 三、軍人退伍後仍然支領終身俸,與國家間仍維持著公法的關係,退伍後理應遵守「忠誠要求」義務。如有違反保密、忠誠、不名譽行為等,應剝奪其領受退休俸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