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黃偉哲
黃偉哲
尤美女
尤美女
柯建銘
柯建銘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岱樺
林岱樺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莊瑞雄
莊瑞雄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國書
黃國書
陳唐山
陳唐山
楊曜
楊曜
許添財
許添財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吳秉叡
吳秉叡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周倪安
周倪安
高志鵬
高志鵬
葉津鈴
葉津鈴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章之一 政  黨 本章增列。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國民得自由組成政黨,參與形成政治意見。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其內容以法律定之。 政黨之行為,不得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政黨於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亦為促進民主政治發展、保證民主政治成功的重要條件。有鑑於此,爰將組黨自由與政黨民主原則於本條加以明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二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或競選經費之捐贈。 三、政黨補助金。 四、前三款規定之孳息。 五、其他依本憲法收入之來源。 政黨應定期公開經費及財產之來源與用途。 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條施行日之所有財產,除能證明屬前項來源者外,應歸屬國庫。 一、政黨具有民主憲政運作之特殊功能與地位,為了讓民意之競爭站在立足點平等地位上,以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和自由權,政黨既不應是營利事業,亦不應是營利團體,更不應擁有超出合理進行民意匯聚和政治競爭所需之外之資源,以確保各政黨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方符合憲法第七條政黨平等之意旨。反之,如果有政黨仍保有戒嚴威權時代以來特權所得的不當財產,對其他政黨自會造成不公,難謂符合法治國之「政黨平等」原則;再者,政黨如利用此等黨產或孳息或再轉投資所得資金投入各項選舉,足以影響選舉公平性,亦已違反政黨競爭中「機會均等」原則,有礙民主政治之健全與發展。 二、有鑑於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爰分別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與定期公開之義務。至於第三項則為不當黨產處理條款,以不明黨產歸屬國庫方式,俾使台灣政黨競爭真正成為「理念」之爭而非財力之爭。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三 政黨除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者外,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其他事業或參與經營。 政黨不應為營利事業,亦應為營利益團體,更不應擁有超出合理進行民意匯聚和政治競爭所需之外之資源。爰此,除宣揚其理念之事業外,本條明文禁止政黨投資、經營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