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吳秉叡
吳秉叡
葉津鈴
葉津鈴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國書
黃國書
許添財
許添財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唐山
陳唐山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莊瑞雄
莊瑞雄
楊曜
楊曜
柯建銘
柯建銘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吳宜臻
吳宜臻
姚文智
姚文智
周倪安
周倪安
許智傑
許智傑
劉建國
劉建國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邱議瑩
邱議瑩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五分之二,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必須因應時代政治、社會及經濟等變化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解決不同時代所遭遇的政治課題。因此,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倘若修憲門檻太過嚴格,將喪失修憲之可能性;倘若修憲門檻過低,則會破壞憲政秩序的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已不符合國際潮流,且世界各國在國會修憲門檻少見有以四分之三之高門檻限制,我國修憲程序須國會四分之三出席及四分之三決議,並經公民複決總選舉人過半數的超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 三、綜觀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查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而不合理。 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略調降為須經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五分之二」,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