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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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五分之二,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必須因應時代政治、社會及經濟等變化與時俱進,以保障人民權益,解決不同時代所遭遇的政治課題。因此,憲法必須具備合理之修憲程序與門檻,倘若修憲門檻太過嚴格,將喪失修憲之可能性;倘若修憲門檻過低,則會破壞憲政秩序的穩定,因此合理的修憲門檻必須在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二、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於公告半年後,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得通過。查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需要雙重多數決並經公民複決之高門檻,已不符合國際潮流,且世界各國在國會修憲門檻少見有以四分之三之高門檻限制,我國修憲程序須國會四分之三出席及四分之三決議,並經公民複決總選舉人過半數的超高門檻,使修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憲法將無法隨政治、社會及經濟之變化而變遷,實非國家之福。
三、綜觀我國歷年公民複決投票率,歷次最高僅為45.17%,均未超過投票人口之半數,顯見公投複決門檻已屬過高,早已被外界譏為「鳥籠公投」。而修憲複決門檻更高過一般公民複決案,公民複決案在我國多次施行後皆無法通過,更遑論門檻更高之憲法修正案。查世界各國之公民複決門檻中,除丹麥對於投票率設有五分之二以上合格選舉人同意之門檻外,其餘國家多為無設投票率之簡單多數決規定,故我國之憲法修正門檻,實屬過高而不合理。
四、為落實社會共識並還憲於民,打破「鐵籠憲法」,爰建議我國修憲門檻應為漸進式之修正。爰修正為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而公民複決之門檻,即參考丹麥之立法例,由原須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之高門檻,略調降為須經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五分之二」,俾我國修憲門檻於僵固與彈性間找到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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