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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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二、民國九十七年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然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替代役一般保險仍以中央信託局作為委託單位,該局業已消滅,上述條例應予以修正。 三、經查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替代役一般保險之業務已移轉至台銀人壽,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將條文中有「中央信託局」者修訂為「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符合現狀。
第四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修正理由同上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