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國書
黃國書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周倪安
周倪安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尤美女
尤美女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對於前二條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違反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者不罰。 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對於前二條未發覺之違規,主動向民航局提出者,民航局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為使航空器機組人員能夠以飛行安全為最高指導原則,不再有因為安全重新起降超時工作,導致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遭罰之情事發生,新增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因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罰之規定。
第一百十九條之五 民航局就本法中任何與勞動權益相關事項進行裁罰後,皆應將其通報勞工主管機關。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規定民航局就超時工作等勞動權益相關事項有裁罰之權責,為保障勞動權益,爰增訂民航局應就相關裁罰事項通報勞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