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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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