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丁守中
丁守中
廖正井
廖正井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蘇清泉
蘇清泉
盧嘉辰
盧嘉辰
李應元
李應元
林鴻池
林鴻池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吳育仁
吳育仁
蕭美琴
蕭美琴
曾巨威
曾巨威
陳根德
陳根德
江惠貞
江惠貞
呂學樟
呂學樟
許淑華
許淑華
馬文君
馬文君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刪除「受扶養」等要件,減少因找無符合條件申請人而勞保給付充公的狀況。 二、同為社會保險之公保「死亡給付」並無類似須受被保險人撫養的規定,應予刪除,以障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