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莊瑞雄
莊瑞雄
何欣純
何欣純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其昌
蔡其昌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員工董事之設置及資格)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基於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是公司資產理念,促進勞資生命共同體意識,讓員工參與經營決策,員工董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力的分享、利潤的分配、到風險的分擔,勞資一體工存共榮企業文化的塑造,具有正面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