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之一 終身學習之教育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推行文化及心理建設、精進國民道德。
二、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三、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知識。
四、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推行休閒活動。
五、改進通俗讀物、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六、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八、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教育事項。 |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教育法規之「終身學習法」,窺其整體條文,未見有任何教育理念、任務之揭示,次按行政院於103.07.28日之來文所示:「終身學習法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該法考量其與社會教育法之宗旨皆為推展終身教育,已將社會教育法納入規範」,兩相核校,則顯見即將廢止之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有關社會教育之任務,並未於終身學習法得見所謂之「已將本法納入規範」,此誠為法規存廢替代之缺漏,茲為求彌補,爰乃擬具「終身學習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令其宗旨明確、學習方向綱舉目張、一目了然,以崇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