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碧涵
陳碧涵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德福
林德福
邱文彥
邱文彥
詹凱臣
詹凱臣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孔文吉
孔文吉
管碧玲
管碧玲
黃國書
黃國書
何欣純
何欣純
蔣乃辛
蔣乃辛
許淑華
許淑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加值利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臺灣特有之殖民色彩與多元族群雖具備文化價值,卻因缺乏商業價值而難以轉化為產值,幾乎無法獨力承擔龐大的維護費用。 為提升我國文創產業對GDP貢獻幅度亦有限,且扳正文資不必然是財政包袱的既定印象。應籌設專責機構、專設基金,強化文化資產的包裝行銷,型塑社會對文資價值的尊重與認知。
第十一條之一 為利多元民族之文化資產保存,其指定、登錄、修復、維護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個別族群事務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條文。 二、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本土多元族群文化(包括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另訂合於各族群文化多元性之規範,涉族群文化事務應由各族群事務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六十二條 為進行傳統藝術、民俗及本法所稱各項文化資產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對校內人員及學生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其相關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六十二條 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文化資產非僅涉指定與修復之工作,尚牽涉到弘揚內涵及國民精神生活之提升,故應從正規及基本教育中著手,增進全民的文化資產認知和保存觀念,避免保存工作流於形式,甚至隨時間推移遭人淡忘。 主管機關有責任協助教育單位,協調各相關單位提供師資、族群技藝及學習素材等專業資源,讓學生習得具代表性的文資知識與技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