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陳碧涵
陳碧涵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勞工年滿五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按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 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另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然就目前相關條例規範,身心障礙勞工者之退休,仍比照一般勞工退休年資辦理,並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立法精神與意旨,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增訂第四項,身心障礙勞工年滿五十歲,即得申請退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得請領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