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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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勞工年滿五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按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 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另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然就目前相關條例規範,身心障礙勞工者之退休,仍比照一般勞工退休年資辦理,並未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立法精神與意旨,爰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增訂第四項,身心障礙勞工年滿五十歲,即得申請退休,工作年資滿十五年,得請領月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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