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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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得考量財政收支狀況、逃漏稅情形以及引導資金從事實質投資等因素,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另採行特別租稅赦免措施。 | 第四十八條之一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一、由世界各國的實施經驗可知,租稅大赦常被政府當成是一種改善財政問題與提升納稅風氣的手段,希望藉由租稅大赦及時達到增加政府稅收的目的,並賦予納稅人更新自律的機會。各國實施租稅大赦,一方面固然期待藉由逃漏稅者的赦免而達到挹注政府財政的功能,另一方面更希望藉此改變逃漏稅者的行為,提高其誠實納稅的意願,以建立長期稅收穩定增加的效果。
二、根據「我國實施租稅大赦之可行性研究」(曾巨威,民95年)結論,實施租稅大赦可以帶給我國以下好處;(1)政府財政平衡需求的滿足,(2)協助租稅改革的推動,(3)改善國民納稅意識與觀念,(4)加強稅務行政的改革效果,(5)鼓勵海外資金的申報與回流,以及(6)彌補政府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的成效不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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