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江啟臣
江啟臣
李慶華
李慶華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賴士葆
賴士葆
楊瓊瓔
楊瓊瓔
江惠貞
江惠貞
林郁方
林郁方
王進士
王進士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滄敏
林滄敏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根據主計處從1999年迄今之統計,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幾乎為正成長,但鮮有超過正百分之五,導致勞保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之機制,等於備而不用,爰將正負百分之五調降為正負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