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孫大千
孫大千
陳節如
陳節如
王進士
王進士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黃偉哲
黃偉哲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楊玉欣
楊玉欣
楊應雄
楊應雄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公司應就前項獎金或分配紅利之給予,具體提出分配計畫。該計畫應經勞資協商並獲雙方同意。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一、有鑑於我國經濟成長成果分配給勞動報酬之比例逐年減少,但分配到企業營業盈餘的比例卻持續增加(見說明一),意味著獲利增加並未反映在薪資調整,反造成我國薪資水平長年停滯。本席認為,相較於股東以資本財投資企業,勞工以勞力參與營運、創造企業利潤亦應予公允對待。 二、刪除現行法中「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等文字。蓋獎金或分配紅利之給予不應以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為前提。全年工作僅係計算分配獎金或紅利時的基礎,若未全年工作仍應依其工作時數與對事業之貢獻程度比例分配利潤。至於過失乙節,既為過失則不屬故意,若因過失便不能參與分配利潤,顯過為苛刻。 三、為有效保障勞工權益,並期待獎金或分配紅利計畫可行、可長久,爰規定該計畫應經勞資協商並獲雙方同意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