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段宜康
段宜康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國書
黃國書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田秋堇
田秋堇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根德
陳根德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或縣政府、縣議會、法院本院所在地得設縣轄市。 本法實施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四條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達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實施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一、鑒於目前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政府之行政區域設置,未經充分考量其區域發展之現狀及實際需求以為規劃,僅以人口數據做為單一劃定標準,顯有失衡,且我國人口目前成長趨緩後,若未能提供鄉、鎮改制為縣轄市之誘因,六都以外縣市人口增長之速度恐將更加趨緩。故應下修縣轄市人口門檻,俾讓被邊緣化之鄉鎮得以提升,帶動周邊鄉鎮共同發展。 二、經查,實務上就我國目前各縣轄市設置,即有許多縣轄市人口未達15萬人之門檻,惟因其重要地方機關之地緣關係,致使其區域發展迅速,進而升格設置為縣轄市。 三、再查,且根據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施行之「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第七條原先亦規定縣市政府所在地得設縣轄市,然則縣轄市之設置除人口因素外,亦應考量基於三權分立對等之原則,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改制之應有要件,俾能真正落實地方制度法健全地方法制、促進地方發展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