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賴振昌
賴振昌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學聖
陳學聖
趙天麟
趙天麟
李昆澤
李昆澤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鄭麗君
鄭麗君
高志鵬
高志鵬
尤美女
尤美女
黃國書
黃國書
邱志偉
邱志偉
田秋堇
田秋堇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莊瑞雄
莊瑞雄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管碧玲
管碧玲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 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 一、本條新增。 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 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