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黃國書
黃國書
薛凌
薛凌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李應元
李應元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森林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 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除樹種為紅檜、臺灣扁柏、臺灣紅豆杉、臺灣杉、臺灣肖楠、牛樟、臺灣櫸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珍貴樹種者外,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之遵行事項,由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 前項自由撿拾清理期間,居民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一、避免山老鼠鑽法律漏洞,將高價盜伐木冒充成漂流木圖利,增列第六項限制珍貴樹種之漂流木不得自由清理。 二、因林務管理人力有限,對於珍貴樹種之註記難免有疏漏。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若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珍貴樹種,主動通報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經查明者,應給予獎勵金,鼓勵民眾主動通報。
第五十條之一 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珍貴樹種之漂流木屬於國家所有,在自由撿拾清理期間未通報主管機關,據為己有,比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竊盜罪之量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