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智傑
許智傑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賴振昌
賴振昌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莊瑞雄
莊瑞雄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2005年第七次修憲,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幾可謂之全世界數一數二的高修憲門檻。 二、此一修憲門檻設立之後,大幅提高未來修憲成本,以致於過往數次修憲倡議均不了了之。然而,現行憲法未臻完備,以致於在實際政治運作上迭生爭議,數度造成難以解決之憲政困境,影響國家發展甚鉅。雖然,為了政治穩定,設立一定之修憲門檻有其必要,然而過高門檻不僅有違比例原則,更易因政治僵局難以解決,反而破壞政治穩定。 三、憲法修正案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方能通過,此一「雙四分之三」門檻,使憲法修正案通過困難性大增,宜下修為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後,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決議通過。 四、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尚須全民公投複決,絕對多數同意後才算通過。過去台灣已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在六案皆採絕對多數制的情況下,平均投票率僅有35.71%,且沒有任何一次投票率超過50%,可見過高的公投門檻,反使公投全然失其本意。除此之外,反對公投命題者,可以透過不投票等低成本手段達成反對效果,更使投票呈現出的贊成/反對圖像失真。相反的,若改為簡單多數決,無論贊成者或反對者,雙方都有誘因關心、理解公投內容,並進行投票,反而易使其投票率較絕對多數決制為高,爰此建議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修正為簡單多數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