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田秋堇
田秋堇
柯建銘
柯建銘
蔡其昌
蔡其昌
周倪安
周倪安
黃國書
黃國書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姚文智
姚文智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鄭麗君
鄭麗君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莊瑞雄
莊瑞雄
林岱樺
林岱樺
薛凌
薛凌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一、根據統計,我國二十歲的選舉權門檻,已落後全世界二百一十六個國家,其中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年滿十八歲的公民即擁有選舉權。若聚焦東亞,更僅有我國及日本規定年滿二十歲的公民才有投票權。 二、日本國會將於今年討論投票年齡下修的提案,此一提案已經獲得日本朝野政黨表態支持,預料應會順利通過,若然,則自2016年起,我國將是東亞諸國中,唯一維持二十歲具選舉權的高門檻。 三、除了選舉權之外,我國被選舉權門檻亦有檢討空間,衡諸外國經驗,歐洲國家早有青年投入公職選舉的先例,其中不乏具競爭力的候選人,例如2002年,Anna Lührmann以19歲之齡當選德國國會議員,2009年,22歲的Amelia Andersdotter代表瑞典海盜黨(Piratpartiet)取得歐洲議會席次,而我國憲法卻規定23歲公民才具被選舉權。 四、世代正義,是我國民主發展所必須正視的課題,若設置過高的年齡門檻,形同將年輕世代排除在體制性的公共事務參與之外。如果年輕人口沒有投票權,那麼政府或政治人物推動青年政策的誘因容易因此降低;另一方面,若具選舉權卻缺乏被選舉權,年輕族群也無法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 五、現代社會資訊流通快速,網路信息發達,且長時間的民主教育,讓人們自學生時代便開始關心公共事務,今日年輕人口溝通討論及分析批判能力,與威權時期實判若雲泥,因此,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門檻調整,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年滿二十歲時,有依法被選舉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