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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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該成數需依各公司之資本額、平均盈餘、員工人數、員工績效等因素,提出具體紅利成數分配之計畫,經勞資協商通過後,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公司之章程。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本條原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卻未明定程數之比例或最低限額,導致本法形同虛設,並未有效為員工爭取福利,爰此,提出新修正案,對於員工分配之紅利,應廣納各層面要素,並經由勞資協商後,載明於公司之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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