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徐欣瑩
徐欣瑩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李應元
李應元
李桐豪
李桐豪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江惠貞
江惠貞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志榮
徐志榮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該成數需依各公司之資本額、平均盈餘、員工人數、員工績效等因素,提出具體紅利成數分配之計畫,經勞資協商通過後,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載明於公司之章程。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二百三十五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並於章程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外,不適用前項本文之規定。 章程得訂明員工分配股票紅利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條原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卻未明定程數之比例或最低限額,導致本法形同虛設,並未有效為員工爭取福利,爰此,提出新修正案,對於員工分配之紅利,應廣納各層面要素,並經由勞資協商後,載明於公司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