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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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經基因改造產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
有鑑於基改食品已成為我國各級學校營養午餐的主食,正值發育期孩子每日無可選擇地暴露在基改食品風險中,對其健康威脅甚鉅,無疑是隱形的食安危機。既然營養午餐已成為我國學童在發育期最重要的營養來源,甚至排外地禁止其他外食,則國家有責任確保營養午餐安全無虞。爰此,本席特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基改食品全面退出學校營養午餐,以維學童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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