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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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軍眷住宅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
一、按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保存眷村文化並改善都市景觀等。因此,凡屬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列管之老舊眷村均應納入改建,以貫徹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德意。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始得納入改建,執行迄今僅剩屋況殘破老舊不堪使用的台北市慈仁八村受限於該興建日期之限制,導致所有眷戶資格不符,而無法納入改建或分配眷舍,實有欠公允。
三、為徹底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及兼顧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公平性與一致性考量,並在不增建新眷村與不增加國家費用的前提下,爰提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爰修正第一項,刪除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之限制,以符本條例之立法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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