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郁方
林郁方
賴士葆
賴士葆
丁守中
丁守中
陳碧涵
陳碧涵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鄭汝芬
鄭汝芬
黃志雄
黃志雄
林鴻池
林鴻池
許淑華
許淑華
江惠貞
江惠貞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淑慧
陳淑慧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馬文君
馬文君
徐志榮
徐志榮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軍眷住宅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一、按本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保存眷村文化並改善都市景觀等。因此,凡屬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列管之老舊眷村均應納入改建,以貫徹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德意。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始得納入改建,執行迄今僅剩屋況殘破老舊不堪使用的台北市慈仁八村受限於該興建日期之限制,導致所有眷戶資格不符,而無法納入改建或分配眷舍,實有欠公允。 三、為徹底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及兼顧政府照顧軍眷生活之公平性與一致性考量,並在不增建新眷村與不增加國家費用的前提下,爰提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爰修正第一項,刪除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之限制,以符本條例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