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國書
黃國書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許添財
許添財
柯建銘
柯建銘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蔡其昌
蔡其昌
姚文智
姚文智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申報日前將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返還捐贈者;其未返還者,應於申報日前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申報日前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有鑑於實務上迭經擬參選人反映選舉期間因選務繁忙,相關查證、返還及繳庫未及作業,爰將第一項政治獻金返還、繳庫期限均修正為申報日前,並明確規範返還或繳庫金額,以違反規定部分之政治獻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