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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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我國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按現行規定,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增訂「勞工退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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