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根德
陳根德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林滄敏
林滄敏
紀國棟
紀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我國勞工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消或供擔保,然按現行規定,勞工可將退休金匯入勞工指定之戶頭,此戶頭中之存款,將無法受到不得讓與或扣押等法律之保障,亦可能成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爰此,為提升我國勞工退休生活之保障,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提案增訂「勞工退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退休金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