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玉欣
楊玉欣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吳育仁
吳育仁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黃昭順
黃昭順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蔡錦隆
蔡錦隆
張慶忠
張慶忠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陳學聖
陳學聖
林鴻池
林鴻池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法自修正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除修正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五百八十九條之一、第五百九十條及增訂第五百九十條之一於施行之日施行外,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配合民事訴訟法之修正,明定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期,爰增訂第六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