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鎮湘
陳鎮湘
蔣乃辛
蔣乃辛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李貴敏
李貴敏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林滄敏
林滄敏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雪生
陳雪生
呂學樟
呂學樟
曾巨威
曾巨威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終身學習法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條之一 終身學習之教育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推行文化及心理建設。 二、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三、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知識。 四、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推行休閒活動。 五、改進通俗讀物,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六、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推展體育活動,養成健康習慣。 七、發展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八、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九、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教育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教育部考量終身學習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立法宗旨皆為推展終身教育,爰提出「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社會教育法之內容納入本法規範,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教育部旋即提案廢止社會教育法,目前尚待立法院審查。 三、然而,兩相核校後即可發現,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明定「社會教育之任務」,清楚揭示國家推動社會教育之理念與方針,修正後之終身學習法並無對應條文,若社會教育法就此廢止,法規存廢替代勢必出現缺漏。 四、當代社會生活壓力大、家庭悲劇、暴力偏差、價值扭曲等事件日益頻繁,而我國教育又長期偏重工具性價值而忽略目的性意義,陷入過度的物質取向與功利主義,導致生命智慧與人格成長等議題經常被忽略。尤其人生議題探索以及生命價值觀內化與深化、實踐方法等面向,在目前教育體制中甚少觸及,實有必要於終身學習中納入「生命教育」素養,補足缺漏。 五、為接續《社會教育法》,確立政府推動終身教育之方針,爰參酌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條文,將原十八款社會教育任務依其性質整併為九款,並於第七款新增「生命教育」,因應社會發展,調整終身學習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