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之一 終身學習之教育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推行文化及心理建設。
二、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培育公民素養,維護民主精神,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三、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知識。
四、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推行休閒活動。
五、改進通俗讀物,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六、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推展體育活動,養成健康習慣。
七、發展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強化情緒管理,珍愛生命價值,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八、重視社會關懷,鼓勵參與志願服務,建立支持系統。
九、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教育事項。 |
一、本條新增。
二、教育部考量終身學習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立法宗旨皆為推展終身教育,爰提出「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原社會教育法之內容納入本法規範,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教育部旋即提案廢止社會教育法,目前尚待立法院審查。
三、然而,兩相核校後即可發現,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明定「社會教育之任務」,清楚揭示國家推動社會教育之理念與方針,修正後之終身學習法並無對應條文,若社會教育法就此廢止,法規存廢替代勢必出現缺漏。
四、當代社會生活壓力大、家庭悲劇、暴力偏差、價值扭曲等事件日益頻繁,而我國教育又長期偏重工具性價值而忽略目的性意義,陷入過度的物質取向與功利主義,導致生命智慧與人格成長等議題經常被忽略。尤其人生議題探索以及生命價值觀內化與深化、實踐方法等面向,在目前教育體制中甚少觸及,實有必要於終身學習中納入「生命教育」素養,補足缺漏。
五、為接續《社會教育法》,確立政府推動終身教育之方針,爰參酌社會教育法第二條條文,將原十八款社會教育任務依其性質整併為九款,並於第七款新增「生命教育」,因應社會發展,調整終身學習之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