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淑慧
陳淑慧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黃昭順
黃昭順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楊應雄
楊應雄
蘇清泉
蘇清泉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德福
林德福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許淑華
許淑華
陳根德
陳根德
蔣乃辛
蔣乃辛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超過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限量之藥品由海關沒入,不適用第一項處罰之規定。 第八十二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按現行藥事法第82條之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違法禁藥輸入與超額攜帶藥品之管制目的不同,課與超量攜帶自用藥品者刑事處罰,實不符比例原則,亦有違民情。 二、爰於本條增訂第五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超過限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限量之藥品由海關沒入,排除刑事處罰,以符比例原則及輿論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