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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陳麒安君為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之文字內容爭議頗大,建請本院朝野各政黨黨團、委員予以提出復議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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