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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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有效執行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並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係指為推動及辦理國際援助或合作發展計畫所編列對外捐助之預算。 | 一、為有效執行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並加強財務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係指為推動及辦理國際援助或合作發展計畫所編列對外捐助之預算。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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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執行之分工如下: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計畫之研擬與所需經費之估計。 (二)敘明具體計畫內容、計畫總金額、辦理期程、經費來源、需款時程及撥款方式,循程序簽請核定。 (三)依照計畫執行進度之需款時程分期請撥款項,另有特殊政務考量,敘明理由,呈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者不受此限,並於事畢檢具支出憑證辦理核結。 (四)年度終了而計畫未執行完畢且經費有保留之必要者,應於年底前提供主計單位申請保留必需之資料。 (五)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報告之檢討與追蹤。 (六)內部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等有關事項。 主計單位辦理下列會計事項: (一)計畫會核與預算控管。 (二)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理。 (三)就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人員)限期聲復或追繳處理。 (四)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出納單位依主計單位所編傳票,辦理付款作業。 | 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預算執行之分工如下: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計畫之研擬與所需經費之估計。 (二)敘明具體計畫內容、計畫總金額、辦理期程、經費來源、需款時程及撥款方式,循程序簽請核定。 (三)依照需款時程請撥款項,並於事畢後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結。 (四)年度終了而計畫未執行完畢且經費有保留之必要者,應於年底前提供會計單位申請保留必需之資料。 (五)計畫實施進度及成果報告之檢討與追蹤。 (六)內部審核涉及非會計專業、實質或技術等有關事項。 會計單位辦理下列會計事項: (一)計畫會核與預算控管。 (二)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帳務之處理。 (三)就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決定剔除修正等事項,通知有關單位(人員)限期聲復或追繳處理。 (四)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出納單位依會計單位所編傳票,辦理付款作業。 |
一、第(三)款前段文字酌作修正,明確規範撥款時應依照計畫執行進度之需款時程分期辦理;另考量部分案件仍有因政務考量例外情形,爰增列但書「另有特殊政務考量,敘明理由,呈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者不受此限」;後半段「事畢後」之「後」為贅字,予以刪除。
二、配合本要點第七點文字,將第(三)款「支出原始憑證」修正為「支出憑證」。
三、配合前揭第(三)款文字修正,將第(五)款「計畫實施進度」修正為「計畫執行進度」。
四、配合組改後單位名稱修正,將本要點第二點、第四點及第七點「會計單位」修正為「主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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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業務承辦單位擬訂年度雙邊合作總額或計畫額度時,應衡酌我國政府財政能力及受援方需求,呈奉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與受援方簽訂雙邊或多邊中長期合作協定、議定書、備忘錄等,應事先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據以辦理。 受援方於核定援贈額度外之新增請援計畫達500萬美元或等值金額以上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三、業務承辦單位擬訂年度雙邊合作總額或計畫額度時,應衡酌我國政府財政能力及受援方需求,呈奉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與受援方簽訂雙邊或多邊中長期合作協定、議定書、備忘錄等,應事先報奉行政院核准後據以辦理。 受援方於核定援贈額度外之新增請援計畫達500萬美元或等值金額以上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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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核定計畫額度內,就受援方所提計畫之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等項目進行初步評估,並擬具計畫執行進度、需款時程及撥款方式,經主計單位會核,呈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送主計單位編製傳票,由出納單位據以辦理付款作業。 涉及物品採購與建造,以實物捐贈優先、國內品項製造採購優先為原則。 | 四、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核定計畫額度內,就受援方所提計畫之內容、金額、可行性、效益等項目進行初步評估,並擬具計畫執行進度、需款時程及撥款方式,經會計單位會核,呈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送會計單位編製傳票,由出納單位據以辦理付款作業。 |
因應立法院決議,增列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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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業務承辦單位應負監督計畫執行之責。 屬工程援助之計畫,應由駐外館處實地勘查,必要時得會同受援方相關單位,以確定符合計畫內容及進度;工程援款之撥付,除配合工程實施期程外,並需檢附經駐外館處人員審閱核章之進度表暨相關請款文件呈報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非屬工程援助之計畫,應依計畫辦理期程,將計畫執行成果報部備查;如屬分期撥款,應檢附前期執行情形作為下期撥款之參考。 | 五、業務承辦單位應負監督計畫執行之責。 屬工程援助之計畫,應由駐外館處實地勘查,必要時得會同受援方相關單位,以確定符合計畫內容及進度;工程援款之撥付,除配合工程實施期程外,並需檢附經駐外館處人員審閱核章之進度表暨相關請款文件呈報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非屬工程援助之計畫,應依計畫辦理期程,將計畫執行成果報部備查;如屬分期撥款,應檢附前期執行情形作為下期撥款之參考。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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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計畫經費撥款原則如下: (一)購贈類計畫經費: 由本部或駐外館處依「外交部暨所屬機關(構)採購注意事項」辦理採購及驗收後,將款項撥交廠商。 (二)援贈(捐款)類計畫經費: 由本部或駐外館處依計畫執行進度將款項撥交受援方。但遇有特殊情形需由本部或駐外館處直接撥付廠商者,應於相關協定、議定書、備忘錄或相關換文等書明我國與受援方就援贈相關事項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及退場機制。至於受援方與廠商之契約,我方以不參與簽署為原則。 | 六、計畫經費撥款原則如下: (一)購贈類計畫經費: 由本部或駐外館處依「外交部暨所屬機關(構)採購注意事項」辦理採購及驗收後,將款項撥交廠商。 (二)援贈(捐款)類計畫經費: 由本部或駐外館處依計畫執行進度將款項撥交受援方。但遇有特殊情形需由本部或駐外館處直接撥付廠商者,應於相關協定、議定書、備忘錄或相關換文等書明我國與受援方就援贈相關事項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及退場機制。至於受援方與廠商之契約,我方以不參與簽署為原則。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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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各項計畫經費於執行後,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由業務承辦單位檢附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等支出憑證,由經手人、權責單位主管逐級核簽,送主計單位辦理結報審核作業。 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報告之檢討與追蹤,依「駐外館處執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作業程序」辦理。 計畫尚未檢附成果報告案件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彙案列冊控管,定期填報執行情形,簽報部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閱。 | 七、各項計畫於事畢後,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由業務承辦單位檢附證明支付事實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等支出憑證,由經手人、權責單位主管逐級核簽,送會計單位辦理結報審核作業。 |
一、配合實務作業需要,第一項關於經費結報程序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二、增訂第二項關於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報告之檢討與追蹤程序。
三、審計部建議對計畫成果報告建立整體性管控機制,爰增列第三項以資周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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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計畫之支出憑證,應一律依規定隨本部會計報告附送審計部。 | 八、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計畫之支出憑證,應一律依規定隨本部會計報告附送審計部。 |
本點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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