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王惠美
王惠美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明才
羅明才
鄭汝芬
鄭汝芬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五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違法行為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五條 (湮滅刑事證據罪)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按照原條文,本罪的禁止規定能發揮的作用有限,以起訴的案件為客體,顯然不足以保護本罪的法益,基於法益保護以及避免爭議,應改為「關係他人刑事違法行為之證據」,如此修正將包含可能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的行為,而且行為人是參與他人違法行為的共犯,其參與犯罪的證據亦可程為本罪的行為客體,如此才能符合與發揮應有的法益保障與國人對國家司法權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