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張嘉郡
張嘉郡
呂玉玲
呂玉玲
詹凱臣
詹凱臣
王進士
王進士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楊應雄
楊應雄
林滄敏
林滄敏
廖正井
廖正井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仁
吳育仁
李桐豪
李桐豪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比例增給。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有鑑於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女性公務員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四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六個月投保薪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