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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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比例增給。 |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
有鑑於雙胞胎花費比一胎更多,依比例發給生育給付應屬合理;同時為考量母體健康照護,及補償經濟生活所需,爰增訂「雙胞胎領雙倍」條款,被保險人如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加給付。亦即女性公務員若生雙胞胎以上,可依比例領四個月投保薪資、三胞胎可領六個月投保薪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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