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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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五、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 |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
一、二○○九年莫拉克颱風造成災情慘重,由於政府並未在第一時間發布緊急命令,致受災區役男無法因此改服國民兵役,回到災區協助重建工作。受災區役男當下難以承受,接下來還得面對心理層面的煎熬,對個人及所屬部隊都有負面影響。
二、惟現行災害防救法並未納入受災區役男改服國民兵役之規定,政府應站在人道考量與災後重建的觀點,同意配合進行修法及採取相關配套措施。爰在本法中增列提前退伍之要項,即可解決役男回鄉服務之問題。
三、餘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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