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楊瓊瓔
楊瓊瓔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李鴻鈞
李鴻鈞
李貴敏
李貴敏
蘇清泉
蘇清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呂學樟
呂學樟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仁
吳育仁
邱文彥
邱文彥
許淑華
許淑華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徐少萍
徐少萍
賴士葆
賴士葆
楊玉欣
楊玉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五、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 第十八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一、二○○九年莫拉克颱風造成災情慘重,由於政府並未在第一時間發布緊急命令,致受災區役男無法因此改服國民兵役,回到災區協助重建工作。受災區役男當下難以承受,接下來還得面對心理層面的煎熬,對個人及所屬部隊都有負面影響。 二、惟現行災害防救法並未納入受災區役男改服國民兵役之規定,政府應站在人道考量與災後重建的觀點,同意配合進行修法及採取相關配套措施。爰在本法中增列提前退伍之要項,即可解決役男回鄉服務之問題。 三、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