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七十一條之一 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身心障礙者實務補助審核作業繁複,民眾申請時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亦有不利影響。 三、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利辦理補助業務申請及核定,爰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等規定,新增本條,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