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玉欣
楊玉欣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昇
吳育昇
詹凱臣
詹凱臣
陳淑慧
陳淑慧
林滄敏
林滄敏
黃昭順
黃昭順
楊應雄
楊應雄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邱文彥
邱文彥
許淑華
許淑華
盧秀燕
盧秀燕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十一條之一 為辦理前條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實務身心障礙者實務補助審核作業繁複,民眾申請時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對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亦有不利影響。 三、主管機關需整合各相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料,以利辦理補助業務申請及核定,爰參照「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等規定,新增本條,於第一項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之義務,並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