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鴻池
林鴻池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陳鎮湘
陳鎮湘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滄敏
林滄敏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德福
林德福
盧嘉辰
盧嘉辰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黃國書
黃國書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老人於申請本法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時,審核作業繁複且須檢附多項文件,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索取資料時,亦常遭拒絕,因而延長補助作業進行,除遲延作業時間外,亦影響老人之權益。 三、為利現行老人生活津貼申請審核作業之進行,並減少民眾申請時檢附文件之負擔,爰參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新增本條,明定相關機關有提供資料之義務,並規定主管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並善盡資料保護之義務,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以利實務審核作業之進行,減少民眾申請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