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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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警察制服分下列三種: 一、禮服;其制式,如附圖一。 二、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二、附圖三。 三、便服;其制式,如附圖四、附圖五。 現職警察人員依規定穿著之。 | 第二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
一、基於維護警察制服之崇高性、全國統一,且將來課予違反規定冒用者刑罰之考量,有關制服之制式應在本條例予以明文規定。
二、參考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現役軍人穿著之制服,分下列三種:一、軍常服;其制式,如附圖一。二、軍便服;其制式,如附圖二。」之規定,其附圖仍明定於條例中,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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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警察制服及應佩帶標識之式樣、顏色、質料、配飾及其製作說明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 第五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依本條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
一、現行本條第一項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之附圖所定女警夏季制服不論甲式或乙式便服,下裝均為褲裙式短裙,內容形式上有強化女性應著裙裝之性別刻板印象,與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a款之規定未符,為符合該公約規定及實務需求,爰刪除該條所附說明書(含附圖),有關警察制服之制式,不再以男女性別之不同而區分制服型式。
二、基於維護警察制服之崇高性、全國統一,且將來課予違反規定冒用者刑罰之考量,參考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規定體例,配合本條例第二條予以明文規定。
三、為統一制服製作之依據,有關警察制服及標識之式樣、顏色、質料、配飾及其製作說明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並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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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孕婦裝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 第六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
參考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八條「現役軍人穿著之工作服、運動服、雨衣、夾克、毛衣、大衣、孕婦裝、便帽及擔任特殊任務或因國際禮儀所需服裝,其服式由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構)定之。」之規定,增列孕婦裝之服式,以利女警懷孕期間得穿著孕婦專用服式,解決女警生理需求並尊重其職場專業榮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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