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陳素月
陳素月
柯建銘
柯建銘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之訂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其相關提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之相關服務。 二、提供營養、衛生保健及安全之相關服務。 三、提供適宜發展之環境及學習活動。 四、提供增進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發展與人際互動等發展能力與培養基本生活能力、良好生活習慣及積極學習態度之學習活動。 五、記錄生活與成長及發展與學習活動過程。 六、舉辦促進親子關係之活動。 七、其他有利於幼兒發展之相關服務。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及服務實施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文第二項。 二、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 三、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每次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四、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故修正本法第十二條條文,規定幼兒教保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審議,以避免幼保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扭曲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