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秉叡
吳秉叡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昆澤
李昆澤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素月
陳素月
蔡煌瑯
蔡煌瑯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諮詢之提供。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一、修正本條文第四款與第八款。 二、教育部宣稱「檢核工作小組」的組成,乃依據本法第2條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掌理事項」之第4款「課程之研究發展」的規定組成,並授予其進行課綱微調之權,但因法源授權的正當性不足,且又產生擴權大幅修改課綱之爭議。加上,教育部仍堅持不肯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及所有會議內容紀錄,經人權和教育團體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告,高等行政法院於一0四年二月十二日判決教育部敗訴、違法,並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等必要資訊供民眾知悉和監督。 三、顯見,教育部根本是先創設史無前例的「檢核小組」,成員卻找不到任何歷史專業學者;其次,「微調」,結果卻是「大幅改寫」,而且不容更動,教育部名義上走完的公聽會、課發會、高中分組審議會等不正當、不合理的程序所產生的課綱,最後還是徹底貫徹檢核小組版本。 四、然教育部不僅未與身處第一線的教師充分溝通,也沒有和社會各界做充分討論,就逕自在兩週內通過十二年國教歷史、公民等課程綱要「微調」,不僅擅改書中攸關台灣史實內容,又逕行公告實施。加上,許多高中老師都沒參與「課綱微調」的討論,但此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顯然沒履行程序正義。 五、綜上,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扭曲課程標準及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爰修正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與第八款之條文,刪除研發課程之部分,以及整體教育發展計畫的執行,修正為諮詢之提供;而課程之研發的部分則改由專業與中立、客觀的「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受理承辦,俾促使我國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