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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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諮詢之提供。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 二、教育決策資訊及專業諮詢之提供。 三、教育需求評估及教育政策意見之調查。 四、課程、教學、教材與教科書、教育指標與學力指標、教育測驗與評量工具及其他教育方法之研究發展。 五、學術名詞、工具用書及重要圖書之編譯。 六、教育資源之開發整合及教育資訊系統之建置、管理及運用。 七、教育人員之培訓及研習。 八、教育研究整體發展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服務、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家教育研究事項。 |
一、修正本條文第四款與第八款。
二、教育部宣稱「檢核工作小組」的組成,乃依據本法第2條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掌理事項」之第4款「課程之研究發展」的規定組成,並授予其進行課綱微調之權,但因法源授權的正當性不足,且又產生擴權大幅修改課綱之爭議。加上,教育部仍堅持不肯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及所有會議內容紀錄,經人權和教育團體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告,高等行政法院於一0四年二月十二日判決教育部敗訴、違法,並須提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會議紀錄等必要資訊供民眾知悉和監督。
三、顯見,教育部根本是先創設史無前例的「檢核小組」,成員卻找不到任何歷史專業學者;其次,「微調」,結果卻是「大幅改寫」,而且不容更動,教育部名義上走完的公聽會、課發會、高中分組審議會等不正當、不合理的程序所產生的課綱,最後還是徹底貫徹檢核小組版本。
四、然教育部不僅未與身處第一線的教師充分溝通,也沒有和社會各界做充分討論,就逕自在兩週內通過十二年國教歷史、公民等課程綱要「微調」,不僅擅改書中攸關台灣史實內容,又逕行公告實施。加上,許多高中老師都沒參與「課綱微調」的討論,但此事涉及公共利益,政府顯然沒履行程序正義。
五、綜上,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扭曲課程標準及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爰修正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與第八款之條文,刪除研發課程之部分,以及整體教育發展計畫的執行,修正為諮詢之提供;而課程之研發的部分則改由專業與中立、客觀的「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受理承辦,俾促使我國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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