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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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技術及職業教育領域之民間團體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 前項專業課程,學校與技術及職業教育領域之民間團體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 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職業準備教育,其專業課程得由學校與產業共同設計,建構合宜之課程安排,且兼顧學生職業倫理之培養與職涯發展、勞動及技術法規之認識,並定期更新課程設計。 前項專業課程,學校得參採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進行規劃設計,提供學生就業所需之職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職能基準應視社會發展及產業變遷情況,至少每二年檢討更新、整併調整,並於專屬資訊平臺公告。 技專校院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每年檢討課程內容。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三、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是以,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一條條文,增修技術及職業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與學校和產業共同設計,建構課程安排,以促使技職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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