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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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前項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相關提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審議課程綱要,行政院應設「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成、會議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 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修正本條文。
二、新增本條文第二項。
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
四、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每次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五、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故增修本項,規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
六、其次,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操作、扭曲課程標準,爰修正本條文,由行政院成立專業與中立、客觀的「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課審委員採任期制,具相關課程領域之學校教師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專業學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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