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素月
陳素月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條之一 (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 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行政院應成立常設性之「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課審委員採任期制,具相關課程領域之學校教師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專業學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其組成、會議運作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法律定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為避免教育制度遭有心人士操作、扭曲課程標準,爰提案增修本條條文,由行政院成立專業與中立、客觀的「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課審委員採任期制,具相關課程領域之學校教師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專業學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以促使我國的課程發展與教育優質化。
第十二條之一 (課程綱要之訂定) 教育制度規劃設計,應本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相關提案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文新增。 二、學校課程綱要之訂定應本於尊重多元、由下而上、透明公開之原則,納入更多元的觀點,方能避免課綱更迭頻繁,造成老師教學及學生受教上等困擾,惟我國的課程決策習慣向來採取「由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往往無法契合教育現場老師的教與學生的學。 三、反觀鄰國日本的中央教育審議會的「教育課程部會」在每次進行「課程綱領」的變革之前,大致上都會進行二到三年全國性大規模,針對老師、學生及家長的調查,並接受基層教師、教育團體「由下而上的草根模式」的建議案,可見,這和我國「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之功能大相逕庭。 四、以上在在說明了我國課程決策者,對於教育現場真實的理解和需求的忽略,也缺乏大規模的調查、研究做為課綱修與訂的依據。故增修本條文,規定教育相關領域之民間團體,得提出課程綱要草案,併案委由「國家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